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2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本保險年金給付,為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
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