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3 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
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二、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