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9 條
保險人為辦理本保險年金給付減額調整作業,自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請領
本保險年金給付之當月起,按月比對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請領資料。
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之給付資料,應由各該社會保險保險人或承保機關
,於每月第三個工作日前,以媒體資料方式提供保險人,並按月辦理異動
。
保險人與其他社會保險之保險人或承保機關媒體資料交換之相關規範,由
保險人定之;其規範內容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並應會商該管機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