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3 條
人力供應業者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
受託者建立下列監督作業程序:
一、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
    期間。
二、確認受託者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確認複委託之對象。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委託契約條款時,要求受
    託者向委託人通知相關事項,及採行補救措施。
五、委託人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要求受託者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及銷毀或
    刪除因委託事項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確認受託者執行前項要求事項之情況,並將確認結果
記錄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