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15 條
人力供應業者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限制,並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
傳輸之區域。
前項個人資料國際傳輸,人力供應業者應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