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25 條
人力供應業者應定期檢查本計畫執行情形,並建立未落實執行之改善措施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