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力供應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
第 4 條
人力供應業者就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應指定專人或建立專責組織
負責,並配置相當資源。
前項專人或專責組織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訂定、修正及執行本計畫。
二、訂定個人資料保護管理原則,將其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依
    據、特定目的及其他相關保護事項公告,使其所屬人員瞭解。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