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13 條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已請領第十條之失能補助者,其遺屬不得因同一職業
傷病請領第十一條之死亡補助。但死亡補助金額優於失能補助者,其遺屬
得請領死亡補助扣除已領失能補助金額之差額。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申請第十條之失能補助後,經保險人核定應核發而尚
未發給前,因同一職業傷病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第十條之失能補助
或第十一條之死亡補助,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