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14 條
第七條至第九條所定照護補助之補助金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
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前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以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年度消費者物價
指數累計平均計算,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捨五入。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正負百分之五時,中央主管機關應於
當年四月底前公告,並自當年五月開始調整補助金額。
第一項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後,保險人應自翌年開始重
新計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