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4 條
被保險人有申請前條附表所定輔助器具項目以外器具補助之需求者,應經
職安署專案核定,且每人每年補助總金額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申請前項補助,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器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二、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開具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診斷證
    明文件,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之證明文件。
三、未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之聲明書。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被保險人經專案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後六個月內購買或租賃輔助
器具,並檢附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向職安署辦理核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