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7 條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請領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失能給
付,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等級或第
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險人申請
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被保險
人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五年;申請
期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