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器具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0 日
第 9 條
未依本法第七條、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參加本保險之受僱
員工或自營作業者,於本法施行後,遭遇職業傷病致失能,經請領第十條
之失能補助,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所定第一
等級或第二等級之失能項目,且失能狀態列有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得向保
險人申請照護補助。
前項補助,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新臺幣一萬二千四百元,至申請人
失能程度不符合前項所定失能項目或死亡之當月止,最長為三年;申請期
間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申請第一項補助,應備具失能照護補助申請書及其補助收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