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16 條
勞工於下列時間到職、到訓,其所屬投保單位至遲於次一上班日將加保申
報表及到職、到訓之證明文件送交或郵寄保險人者,視為依本法第十二條
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一、保險人依規定放假之日。
二、到職、到訓當日十七時後至二十四時前。
三、所屬投保單位所在地方政府依規定發布停止上班日。
前條及前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