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0 條
投保單位有歇業、解散、撤銷、廢止、受破產宣告等情事或經認定已無營
業事實,且未僱用勞工者,保險人得逕予註銷該投保單位。
投保單位經依前項規定註銷者,其原僱用勞工未由投保單位依規定辦理退
保者,由保險人逕予退保;其保險效力之停止、應繳保險費及應加徵滯納
金之計算,以事實確定日為準,未能確定者,以保險人查定之日為準。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