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1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三十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
,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負責人之變更。
三、主要營業項目之變更。
投保單位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手續者,保險人得依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
逕予變更。
投保單位辦理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投保單位或勞工退休金提繳單位資料變
更手續時,視為一併辦理本保險投保單位資料變更手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