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28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保險費之計算,每月以三十日計。
投保單位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為其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
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