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34 條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由保險人依據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並依下列規定認定或調整後,以書面通知投
保單位:
一、同一行業別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二、同一投保單位適用同一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其營業項目包括多種行業
    時,適用其最主要或最具代表性事業之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投保單位對前項行業別及費率有異議時,得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日內
,檢附必要證明文件或資料,向保險人申請複核。
投保單位應適用之職業災害保險行業別及費率,經確定後不得調整。但有
因改業或主要營業項目變更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