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48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委託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以下簡稱
健保保險人)辦理醫療給付時,其委託契約書由保險人會同健保保險人擬
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定。
被保險人至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時,其就醫程序、就醫
輔導、診療提供方式及其他診療必要事項,除本法及本細則另有規定外,
準用全民健康保險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