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52 條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後,應詳
細填明被保險人就診資料,並將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聯附於被
保險人病歷,至少保存七年,以備查核。
前項職業傷病門診單下聯,應於診療後交還被保險人收執;職業傷病住院
申請書下聯,應於十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保險人對前項住院或門診申請,經核定不符職業傷病者,應通知健保保險
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