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1 日
第 56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請領失能給付者,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失能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失能診斷書。
三、經醫學檢查者,附檢查報告及相關影像圖片。
保險人審核失能給付,除得依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指定全民健康保險特約
醫院或醫師複檢外,並得通知出具失能診斷書之醫院或診所檢送相關檢查
紀錄或診療病歷。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