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及健康追蹤檢查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第 12 條
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條件而溢領、誤領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
檢查費用者,其溢領或誤領之費用,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
還。
辦理檢查之醫療機構,因前項情形所領取之檢查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
健康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前二項情形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