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旅宿防疫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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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資格及辦理程序如下:
(一)雇主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二月十五日(含)起至「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簡稱特別條例)施行期間
      屆滿時止,以有效招募許可或入國引進許可引進從事家庭幫傭或看
      護工作之外國人,或於重入國許可效期內入國之外國人(以外國人
      航班表定抵臺時間),經安排於合格旅宿,完成居家檢疫、自主防
      疫或自主健康管理者。
(二)前款雇主或受其委任之私立就服機構,於支付旅宿費用後,得依本
      要點申請旅宿費用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