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及看護工作入住旅宿防疫費用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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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同一申請補助事由,已領取其他機關補助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不符合本要點規定或有不實申領者,審核機關應不予發給補助;已發
    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