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13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董事、監察人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理;董事、監察人非
為軍公教人員者,其兼職費之支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規定辦
理。
前項兼職費支給基準,經董事會決議後,應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