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2 條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就
下列事項,依本辦法之規定,受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之監督及管理:
一、董事、監察人之遴聘、比例及資格。
二、捐助章程變更之程序。
三、設立基金投資之項目及程序。
四、財產之管理及運用。
五、會計制度。
六、預決算之編審及核轉。
七、績效評估。
八、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九、董事長、執行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及獎金。
十、其他年度重大措施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