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3 日
第 6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設立基金之投資項目,應符合財團法人法第十九條第
三項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
前項投資,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擬具投資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報本部
核准後,始得執行。
前項投資計畫,應包括投資金額、投資標的或對象、投資資金運用方法與
內容、投資報酬、效益與風險分析、至少三年預估收支報表及其他有助於
說明投資運用之資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