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4 條
僱用其他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四十三條失能程度,且有工作能力之職業災
害勞工之事業單位,並繼續僱用滿六個月者,得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僱用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