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3 條
申請人申請補助或津貼之書件未備齊者,應於地方主管機關通知之期限內
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