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5 條
不符合本辦法請領條件而領取輔助設施補助、職能復健津貼或僱用職業災
害勞工補助者,地方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核定之全部或一部,並以書
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