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4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認有必要
時,得進行實地訪視,並得召開審查會議審議。
完成前項審核後,地方主管機關應核定補助項目及金額;其資格不符合或
審查不通過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載明不符資格或不通過之原因。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