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6 條
雇主於受領輔助設施補助之日起六個月內,應繼續僱用該職業災害勞工。
但有不可歸責之事由,經地方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