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8 條
本辦法所定職能復健津貼之補助對象,為於下列機構接受職能復健服務之
被保險人:
一、依本法第七十三條認可開設職業傷病門診之醫療機構(以下簡稱認可
    醫療機構)。
二、依本法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認可開設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
前項所定職能復健服務,包括復工計畫擬訂、工作分析、工作模擬評估、
功能性能力評估、強化訓練評估及生理心理功能強化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