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0 條
鑑定會之職業病鑑定結果,分類如下:
一、屬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種類表所列之疾病:分為職業病或非職業
    病。
二、屬腦血管與心臟疾病及精神疾病:分為工作相關疾病或非工作相關疾
    病。
前項以外之疾病,有科學證據證明勞工罹患疾病與其工作暴露之關係者,
得鑑定為職業病或工作相關疾病。
前二項所定職業病,為職業造成此疾病之因果關係可能性或貢獻程度大於
百分之五十者。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所定工作相關疾病,為具有多種致病因素,工作僅
為其一因素,與其他危害因子共同作用引起之疾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