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 條
鑑定會為鑑定職業病之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機關、團
體代表或有關人員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表示意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