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 條
鑑定會委員、第十一條調查人員或有關人員之迴避,及禁止程序外之接觸
,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七條規定辦理。
前項人員,對鑑定案件之內容及相關討論事項,應予保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