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5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分析職業病鑑定結果,去除可識別之相關人員個人資
料及事業單位營業秘密後,於網站公開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