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3 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應備
具下列書件:
一、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申請書。
二、被保險人之傷病診斷書、失能診斷書、診斷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檢
    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被保險人就醫紀錄。
四、保險人特約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之醫理意見。
保險人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職業病鑑定時,除
前項書件外,並應備具下列書件:
一、被保險人之爭議審議申請書件。
二、職業病給付案件之核定文件。
三、被保險人經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
    師診斷罹患職業病之診斷證明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