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應建置職業病鑑定專家名冊(以下簡稱
專家名冊),並得由勞工團體、雇主團體、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及相
關醫學團體推薦之。
前項之專家,應有職業醫學、職業安全衛生或勞動法等專業,並具五年以
上之教學或實務經驗。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