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認可管理及補助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6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定期公告受理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之申請。
依第三條規定申請為認可職能復健專業機構者,應備具下列書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影本。
三、符合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四、服務計畫書。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書件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