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派員就受補助單位進行實地訪查或帳目查核
;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提供所需之相關文件及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