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4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或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
      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具前目相當等級之專業人員三年以上,並有主持職業災害預防技術
      研發經驗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