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6 條
依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
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及醫療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
    構,或經依法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機
    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能復健、職業重建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職能復健、職業重建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