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9 條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
、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