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10 條
審議小組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
人為主席。
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定應經出席
委員過半數同意。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