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1 條
認可醫療機構及其網絡醫院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視個案狀況辦理疑
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必要時,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協調勞動檢查機構派
員協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