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傷病診治醫療機構認可管理補助及職業傷病通報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第 22 條
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認可醫療機構作成職業病評估報告書或
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認可醫療機構應予配合。
前項報告書之作成,認可醫療機構依疑似職業病之實地訪視結果,及勞動
檢查機構之調查資料為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