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專案核定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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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或從事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害作業,於
    退保後,經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認可醫療機構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診
    斷係因保險有效期間執行職務致罹患職業病者,符合下列條件,得申
    請專案器具補助:
(一)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之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
      有使用本辦法第三條附表所定項目以外輔助器具之需求者。
(二)未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項目之器具補助或給付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