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申請專案核定器具補助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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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保險人之申請案,由本署依本辦法先就應備具書件及是否為本辦法
    第三條附表以外輔助器具進行審查,其屬附表所列項目或非屬輔助器
    具者,不予受理;文件未備齊者,得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者,不予
    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