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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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前點所定應處罰鍰案件,及依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規定,應作成影響
    名譽之處分,由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以本部名義辦理
    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