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罰鍰案件處理程序及裁罰基準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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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勞保局依本法第九十四條及第九十六條至九十九條規定裁處罰鍰時,
    經審酌下列各款事項,致有從輕或從重處罰之必要者,得於處分書敘
    明理由,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裁罰,不受前點所定裁罰基準之限制:
(一)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
(二)違反行為期間之長短。
(三)因違反行為所得之利益。
(四)違反行為應受責難之程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